国外网络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上述各国、各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都认识到,网上银行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基本上也仍处于探索、认识阶段。它们在网上银行发展之初都能够及时做出响应及判断,提前研究网上银行业务对银行业风险管理产生的现实冲击和潜在影响,向银行业提供风险揭示或最佳做法的指引,并以法规形式确定网上银行的市场准人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这一方面保证了网上银行在审慎的框架下稳健经营,更重要的是向市场传递了监管部门支持银行业利用新技术进行金融创新的信号。
二是各监管当局都把因特网作为银行拓展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之一,因此,现有银行以“水泥加鼠标”方式开展传统业务,不是监管人员审查的重点,也不必履行严格的市场准人手续,监管当局更关心的是与传统业务不同、具有因特网特性的新服务形式,如账户整合、电子账单呈示等。
三是监管当局普遍重视虚拟银行问题。虚拟银行的出现是对传统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的极大挑战,因此,虚拟银行的设立、变更及退出是市场准人管理最为关注的领域,各监管当局都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监管标准。
四是监管当局在市场准人环节普遍要求中介机构的参与,规定新设虚拟银行或现有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必须提交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钻报告。
五是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识别和管理手段的要求是类似的。网络技术使传统的银行风险形式出现新的内容,监管当局普遍关注与技术有关的风险问题,并强调技术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还专门出台技术风险管理指引,如美国OCC的《技术风险管理》文件,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风险管理指引》等。
六是虽然持续性监管的内容重点在与技术有关的风险、但各国(地区)对网上银行业务的持续监管程序与传统银行业务监管程序区别不大,在衡量风险大小时,都兼顾对网上银行业务本身的风险大小评估和对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估。但是,尽管存在诸多共同之处,由于网上银行发展阶段的差异、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和监管理念的不同,各监管当局之间在市场准人要求和具体监管做法方面存在一些差别。这里仅举几例:美国、欧盟不反对按照银行法或有关条例新设虚拟银行机构,但香港地区则除现有持牌机构转型为虚拟银行外不允许本地新设虚拟银行;在网上银行的持续性监管上,英国风险监管框架基本不进行现场、非现场的严格区分,美国有此区分,但没有专门对网上银行提出非现场监管要求、而香港地区则非常重视非现场监管工作,专门设计了“技术风险档案”管理系统。此外,在网_L银行跨境展业的管理方面,欧盟内部各成员国面临的监管环境要比美国和香港地区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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